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分手后如何处理?
杭州离婚律师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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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婚前赵某买了一套商品房,自付120万元,80万元为购房贷款。在还贷期间,赵某结识一女孩冯某,二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赵某希望冯某能出资把贷款提前还掉,冯某经与家人商量后同意出资,但要求二人举行订婚仪式。赵某和冯某订婚后开始同居,冯某要求赵某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赵某出于安抚女友,写了一份承诺,主要内容为:该商品房为赵某、冯某共同共有,同意以后在房产证上添加女方的名字。二人因此事闹得很不愉快,加之同居期间暴露出二人性格不合,二人最终分手,女方提出分割一半房产,二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冯某将赵某起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同居关系是一种不被法律保护的关系,可以随时依照当事人的意愿而终止,同居各方都没有任何法律保障。正因如此,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并不能因为同居而成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根据我国《物权法》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同居关系并非家庭关系,所以同居期间购买的财产应理解为按份共有。但本案中,冯某和赵某又签订了一个协议,即约定房产为冯某和赵某共同共有,应当从其约定,因此本案房产应当为二人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