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代理孙某合同诈骗案成功缓刑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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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孙某冒用某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郭某签订《木材供货协议》。协议约定,郭某向孙某承建的地产开发的小区项目提供价值20万元的建筑木材,孙某先交预付款5万元,余款在7月底前结清。孙某先支付预付款5万元后,郭某向孙某提供了协议约定的木材量,孙某再次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的木材款10万元未支付。到期后,郭某多次向孙某索要剩余的木材款,孙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郭某已经无法找孙某。孙某被公安局抓获。
办案经过:
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孙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够全额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能够全额退还被害人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孙某的犯罪情节,鉴于其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孙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相关法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