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条款不可撤销
杭州离婚律师张涛V:
案情简介:
吴先生与傅某结婚,次年婚生一子吴某。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16年协议离婚,婚生子吴某随傅某一起生活,双方同意将共有房屋赠与给吴某,因吴某未成年,无法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但房屋一直由其母亲占有使用。2018年吴先生再婚,与妻在外租房,加之房价上涨,不同意将房屋赠与其子,于是同年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
案情分析:
双方在离婚时将房屋赠与给某甲是双方自愿的,意思表表示真实,不存欺诈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法司解释二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和子女抚养,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是不密不可分的,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不存在欺诈的情形,应有效,当事人要求撤销,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