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纠纷为当事人取得30万元经济赔偿
杭州离婚律师张涛
V:
案情简介:
原、被告自愿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协议内容第五条针对补偿双方约定:男方自离婚之日起,每月支付女方人民币4000元,作为生活补助,至男方六十岁退休为止。离婚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索拒绝按照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每月补偿款,遂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了补偿内容即被告自离婚之日起,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原告人民币4000元,至被告六十岁退休为止。签署离婚协议当日原、被告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被告未如约向原告支付生活补助。
原、被告自愿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内容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均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全面履行,该协议签署后,原、被告双方即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如期履行向原告支付生活补助的约定,因而被告应履行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费用。
离婚协议中约定好的财产分割协议,嗣后发生纠纷,或者一方并未按照协议履行,我们都需要采取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利益,若在离婚后有财产纠纷,自方利益受损,寻求律师的帮助,才能维护自身利益,将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