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杭州厉害的非法拘禁罪律师张涛:代理宏某非法拘禁案成功罪轻辩护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6日|分类:经销代理 |573人看过

张涛律师代理宏某非法拘禁案成功罪轻辩护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V:

【案情介绍】

  宏某与韩某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女,后因家庭矛盾导致夫妻不和,两人协议离婚,婚后女儿归女方抚养。离婚后,韩某多次拖欠女儿的抚养费。宏某委托朋友马某找人帮其讨要生活费及抚养费。马某以包工程为由,将韩某骗到郊区,后又与宏某一起强行将韩某带至附近的一个山坡,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宏某向韩某索要抚养费、离婚补偿费未果,遂对韩某进行殴打并致伤,之后取走韩某手机,以手机转账的方式向宏某银行卡转款67000元,并胁迫韩某向宏某出具一张五十万元的欠条。经鉴定,韩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办案经过】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本案中,宏某非法限制韩某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宏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已经取得被害人韩某的谅解,因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