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合伙所购房屋的产权归谁?
杭州律师张涛
V:
案情简介:
胡某和马某为未婚同居的关系,双方都看好房产投资,却无奈资金不足。经商议两人共同购买某市商品房一套。购房合同买受人为胡某和马某,双方通过银行汇款直接向开发商支付了首付款。但是按揭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为胡某,抵押人为胡某和马某。之后房价下跌,此时恰逢二人分手,马某不愿意偿还月供;而此房屋产权证书已下来,胡某为房屋所有权人,马某为房屋共有权人。购房时双方就产权份额及出资额和月供承担等无明确约定。为了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胡某将马某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本案中胡某和马某买房时虽为情侣关系,但双方是基于共同投资的意思表示而合伙买房,而且马某已履行部分出资义务,因此将胡某和马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合伙协议关系更为妥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为胡某和马某共同出资购买,且双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权证,胡某和马某应各自享有房屋50%的产权。胡某对银行所负债务,由胡某和马某共同承担;胡某单独向银行承担的部分,可向马某追尝。
合伙买房主要基于如下几种情形:朋友之间合伙买房投资;婚前男女共同出资买房自住;亲属共同买房自住。购房时如有明确约定,则产生争议后不难处理。若购房各方无明确约定,则应根据出资与否区别对待:
1、各购房人共同出资的,则各购房人之间可视为合伙协议关系;
2、部分购房人并不实际出资,但名义上为共同购房人的,按赠与合同处理,此种情况多发生于亲属之间和准备结婚的男女之间。
无论是产权份额的赠与还是共同投资,合伙购房时都应该签署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出资、月供承担方式及产权份额,并约定房屋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