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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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厉害的刑事律师张涛:代理胡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成功从轻判决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6日|分类:经销代理 |474人看过


张涛律师代理胡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成功从轻判决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V:

案情简介:被告人胡某,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羁押,同年5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城区看守所。

案件经过:辩护人张涛辩称,被告人胡某本人有吸毒史,买毒品是为了自己吸毒,因章某请求,匀给了章某用于吸毒,且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胡某积极认罪悔罪,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获得轻判

相关法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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