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代理周某寻衅滋事先取保后获得缓刑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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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在西湖区某走廊,见被害人李某正在搭讪其妻洪某,遂对此心生不满,为发泄情绪,其回至包房纠集被告人周某等人,冲至李某所在的包房进行质问,随后在走廊处对李某、范某等人进行殴打,致李某额面部挫伤、颈部划伤、体表创,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范某手擦挫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本案中,张涛律师担任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自接受委托后向公安机关沟通案件详细情况并为周某成功申请取保候审,后经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院多次就事实、法律适用作出交流,终获缓刑判决书。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