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律师张涛:代理颖某出售出入境证件案成功从轻处罚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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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颖某是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与洪某另有一休闲保健公司。该两公司在经营中,有给外国人办理职业签证和居留许可的便利条件。赵某与洪某利用两公司上述便利条件,采取出具虚假工作邀请函的方法,以10000元不等的价格,为不在上述两公司工作的外国人办理入境证件。颖某作为公司员工,明知赵某和洪某办理入境证件从中牟利,仍按赵某和洪某要求办理入境证件。案发,颖某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办案经过】
公诉机关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将颖某等起诉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由于本案案涉入境证件达70本, 接受颖某家属委托后,张涛律师查阅卷宗,认为颖某仅为公司员工,在犯罪过程中,系接受公司负责人的指令,所实施的行为均非本人自由决定,且在每月工资外,未曾因出售入境证件的行为获利。据此,向公诉机关提出颖某为从犯的意见,公诉机关听取意见后,予以采纳。
庭审中,辩护人指出公诉机关起诉颖某涉案的50份入境证件与事实不符,其中一份系颖某在入职前办理,不应计入颖某涉案的数量,且颖某在到案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嫌疑人,行为构成立功,综上,应当减轻处罚。法院对辩护人关于颖某系从犯,且有立功,涉案入境证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疑点利益归属于被告人的原则等意见予以了肯定,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是指出于营利的目的,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犯罪对象是出入境证件,这是众人的共识,但出入境证件是专指真实的出入境证件,还是包括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理论界和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非法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中的出入境证件,既包括伪造、变造的假证件,也包括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放的真实的证件。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