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律师张涛: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杭州离婚律师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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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洪某与被告代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因案外人周某(代某母亲)对房屋主张权利而未对房屋进行分割处理。后案外人周某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纠纷诉讼,请求判令房屋是代某父亲的遗产并进行分割,法院查明,周某与代某等子女就被代某父亲的遗产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由代某继承房屋,并在当天办理了过户手续,判决据此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之后原告洪某要求被告代某对房屋进行分割未果,故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具体到本案,原告洪某与被告代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代某父亲去世,其母亲周某与代某等子女就被代某父亲的房屋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由代某继承房屋,并在当天将房屋过户到代某名下。按照上述法律规定,除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继承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代某虽然就父亲的房屋继承办理了公证,但该公证书非遗嘱,并未确定是只归代某一方的财产,且该继承发生在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洪某有权向法院请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