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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案件张涛律师代理戴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成功无罪辩护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5日|分类:经销代理 |646人看过


张涛律师代理戴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成功无罪辩护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V:

 【案情简介】     

  王某等人到被不起诉人戴某经营的饭店吃饭,期间饮用饭店提供的白酒,后饮酒者出现身体不适等症状,吴某重度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报案,警方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戴某被刑事拘留。

    办案结果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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