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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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涉嫌放火罪经张涛律师辩护成功从轻处罚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350人看过


【案情简介】     

周某某因对拆迁补偿工作不满,携带汽油到拆迁工作办公室要求见领导,在要求未得到满足后,采取了滴洒汽油、点燃物品、往身上浇汽油等过激行为,火被当场扑灭。检察机关以放火罪提起诉讼,并建议量刑三年。

办案经过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接受委托后出庭辩护,从罪名、是否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量刑等多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法院最终认定放火未遂,减轻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 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其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 妇女,不适用死刑。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 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 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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