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犯寻衅滋事致他人二级轻伤经张涛律师辩护成功从轻处罚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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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乘坐冯某(另案处理)驾驶的车辆行驶至上城区某市场时,与马某的水果摊发生刮擦,后双方因赔偿事宜产生争执并发生打斗,李某伙同冯某、杜某(另案处理)对马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马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李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办案经过】
辩护人张涛律师提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某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因素,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