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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寻衅滋事致他人二级轻伤经杭州刑事律师张涛辩护成功从轻处罚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6日|分类:人身损害 |1048人看过

李某犯寻衅滋事致他人二级轻伤经张涛律师辩护成功从轻处罚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V: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乘坐冯某(另案处理)驾驶的车辆行驶至上城区某市场时,与马某的水果摊发生刮擦,后双方因赔偿事宜产生争执并发生打斗,李某伙同冯某、杜某(另案处理)对马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马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李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办案经过】  
    辩护人张涛律师提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某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因素,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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