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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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张涛:矛盾生怨,农民工投放危险物质罪被拘会怎么判?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403人看过


【案情】

他一直跟随施工队队长边某在多个工地施工。其间,两人发生过一些矛盾,日积月累下来,白某认为边某故意刁难,给自己“穿小鞋”,遂心生怨恨,产生了报复教训边某的想法。白某看到边某携带水杯在工地巡查,认为边某巡查后会到办公室休息喝水,便将部分硫酸铊投放到了办公室内集体共用的烧水壶中。当日中午,白某返回办公室,明知壶内有剧毒物质,看到多名工友从壶中倒水,并未制止,造成多人发生急性铊中毒。后经伤情鉴定,1名被害人构成重伤一级,3名被害人构成轻微伤。现已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运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式实施犯罪,从而危害公共安全。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投毒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定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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