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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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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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以电影投资为诱饵涉嫌电信诈骗能缓刑吗?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7日|分类:电信通讯 |503人看过


【案情】

中年客户冯女士来到银行,要求转账50000元到某公司账户。大堂经理任某在接待客户时,细心的发现,该客户平时经常小额转账到其丈夫的农行账户,但是今天却要求跨行转账至异地公司账户,且金额明显大于平时转账金额,这一不寻常现象引起了大堂经理的注意。任某首先按照业务流程进行“四问一告知”,提示客户转账风险。客户表示都知道,都认识,没问题。当客户输入账号时候,大堂经理仔细观察该客户使用的手机,发现了“投资一部喜剧电影”“有大牌影视主创团队,预计明年下半年首映”“3到5倍的高额回报”等字样。任某结合所学到防范电信诈骗的知识,初步判断这是一起以投资电影为幌子的电信诈骗,他首先稳住客户,反复向客户强调现在有许多以投资电影获取高回报为诱饵的诈骗,阻止客户转账行为。任某马上向民警报案。

【张涛律师评析】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电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将赃款全部退回的,还会不会被判缓刑的,要依据犯罪的情节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zhangtao1982830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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