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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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运沙船暴露的非法采砂,涉嫌非法采矿案会怎么判?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699人看过


【案情】

一起非法采矿案,查获非法盗采的江砂2万余吨,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16名,涉案江砂价值60余万元,民警在走访中得到一条线索:在长江上海段某水域有4艘运砂船,存在运输非法采挖江砂的嫌疑。办案民警介绍,这种采砂船极具迷惑性,白天的时候船员将吸砂管取下,停靠在码头港汊里,看起来和普通船舶并无二致;一旦到了晚上,他们就装上吸砂管,偷偷开到江面上,将直径数十公分粗的吸砂管探入水底、开足马力连水带砂疯狂盗采。这样一艘毫不起眼的采砂船,一晚上就能盗采江砂数千吨,破坏力惊人。现已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非法采矿罪,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的判刑,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采矿,即无证开采,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zhangtao1982830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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