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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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团伙用铜合金冒充黄金,假扮工地老板诈骗会缓刑吗?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555人看过


【案情】

以假金元宝等器件骗取被害人钱财的案件,卖家假扮工地老板,以假金元宝骗取他人200万元。经商量策划,事先购买了一批假金元宝、金佛、金狮子等器件,意图实施诈骗。四人分工明确,寻找行骗目标人。文某带上了其亲戚去到朋友的家中,看见假扮工地工人的阿胡正把金狮子放在炉子上烧红,并剪下一小块金块熔掉,这一段所谓鉴定黄金真假的过程,让文某相信金子是真的。随后,将该批约五十斤的“金器”以200万元卖给文某。该团伙四人骗得200万元后,扣除作案成本,各分得40多万元。后文某找专业机构鉴定金器后才发现被骗,经鉴定,该批假金器不含金成分,实为铜合金。现已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具体针对诈骗犯罪有三个不同的量刑幅度,其中有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这刚好满足了缓刑的条件之一,诈骗罪能缓刑的条件如下所述:

根据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5、有悔罪表现,包括自首、立功、全部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交纳罚金等,都可能成为缓刑考虑的情节。

对于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刑法明确规定必须适用缓刑。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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