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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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男子擅自挖土石销售以非法采矿罪被拘留,会怎么判?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663人看过


【案情】

一起非法采矿的案件,涉案的两名男子普通公民,为快速赚钱,竟干起了挖土石料卖钱的生意。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被拘留。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正在铺垫铁路路基急需土石作为填充料,两人便打起了挖土石贩卖的主意。于是,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村民组采挖土石料进行销售。在明知该违法行为后,但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视若无睹,仍然继续开采土石料,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62800元。

【张涛律师评析】

非法采矿罪,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的判刑,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非法采矿,即无证开采,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限于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包括国营、集体或乡镇矿山企业中作出非法采矿决策的领导人员和主要执行人员以及聚众非法采矿的煽动、组织、指挥人员和个体采矿人员。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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