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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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非法经营加热不燃烧卷烟会判刑吗?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405人看过


【案情】

有人通过微信、网店等销售走私加热不燃烧新型卷烟制品。经初查,鉴于此案涉案人员众多、分布地域广泛、涉案资金巨大。案件侦办过程中,专案组厘清“查窝点、找线索、寻根源、破网络”的工作思路,与法院、检察院、烟草、海关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建立了情报会商、执法衔接、案件通报等联动机制,形成了打击新型卷烟犯罪的强大合力。在通过工作获取案件线索后,专案组围绕本地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刘某某夫妻二人开展工作,摸清其参与销售网络人员结构,以及销售新型卷烟的品牌的相关信息及其网店、存储点等证据后,将二人抓捕。

【张涛律师评析】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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