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杭州盈科律师张涛:偷排的油水混合物,公司主管污染环境罪如何量刑?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531人看过


【案情】

公司生产过程中有废气产生,按照流程,需要经废气处理设施过滤并收集油水后排放。公司的机械设备主要由李某负责安装、维修。李某在调试公司新安装的一台废气处理设施时,发现有油水混合物从设备底部一个加盖小洞渗出滴落,污染了地板。由于觉得调试时间不会很长、滴落的油水不会很多,李某并未按照正常流程操作,而是“顺便”用一根塑料管将设备的小洞处和雨水下水管道相连。为了掩饰这一违规行为,他还将管子伸入雨水窨井的位置用木板进行遮挡。抱着侥幸心理实施的违规排污行为,很快就败露了。次日上午,环保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了公司的这一违法行为,立即组织人员将雨水窨井内的约6公斤油水混合物抽出。经鉴定,偷排的油水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通过软管将油水混合物排放至雨水井的行为,属于“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被告人李某在机械维修安装过程中,涉及污染物的处理属于其职责范围,其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公司及李某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张涛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