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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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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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向闺蜜借钱维持高消费遭遇套路贷,套路贷诈骗如何判?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382人看过


【案情】

两个90后姑娘是闺蜜,其中一个经常通过另一个借贷来维持自己的高消费,没想到遭遇闺蜜设下的“套路贷”。8月16日记者了解到,涉嫌诈骗者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两个90后姑娘生活消费观念很相似,都大手大脚,喜欢购买高档商品。在两人交往的过程中,税某经常通过谢某购买一些昂贵的消费品。因经济来源有限,税某则求助于谢某的借贷来维持自己的消费。如此多次来来往往,税某和谢某从一对闺蜜变成了借贷人和债主的关系。税某深感再无力向谢某偿还高额利息,走投无路的她产生了轻生的念头,她觉得自己和谢某之间的债务可能存在“套路贷”的问题,于是决定向公安机关求助。

【张涛律师评析】

套路贷其实是一种诈骗的行为,套路贷涉案金额应该包括贷款的本金、贷款人偿还的利息、抵债的财物等,诈骗数额达到二千以上的,就会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则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既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的,依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相关犯罪嫌疑、被告人不明知真实借贷情况,帮助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行为,或者帮助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对该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的,有协助制造银行走账记录,协助办理司法公证,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非法获得、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等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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