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两个团伙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有组织、有预谋地利用受害人急需资金慌不择路的心理而向其放贷,却以“砍头息”“保证金”“行业规矩”“过银行流水”等多种名义减扣实际放贷金额,诱骗或强迫被害人签订空白或虚假的借款、抵押、租赁、授权委托等合同。这两个犯罪团伙有一个交集点,便是具有律师身份的李某作为“受聘”于二团伙的“法律顾问”。李某这名“军师”不仅指导两个犯罪团伙如何诱骗受害人签订空白合同、如何过虚假银行流水、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如何提起虚假诉讼等,还作为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以捏造的事实和证据积极参与对受害人的虚假诉讼,通过这种途径变相侵吞受害人财产。认定11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或同时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现已被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对于“套路贷”犯罪,要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采用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同时触犯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采用暴力、胁迫、威胁、绑架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同时构成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组罪、绑架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扰乱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采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同时构成诈骗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的,依法数罪并罚。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对犯罪性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认定犯罪性质。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