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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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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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以办理质押贷款业务进行“套路”诈骗的犯罪团伙如何判?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3日|分类:抵押担保 |856人看过


【案情】

邓先生通过朋友介绍,找某投资公司融资贷款。该公司同意通过存单质押担保的方式,帮助邓先生向银行贷款3000万元。随后双方签署了一份《个人定期存单质押担保服务协议》,该公司将500万存在银行作为质押担保,而邓先生需要向公司支付服务费60万元。该某投资公司派员工王某前来高明某银行存入500多万元,邓先生则向该公司转账服务费60多万元。银行需要与王某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由于王某已婚,需要配偶也过来签字,当日未签订质押合同。邓先生接到银行电话,称王某想把500万元由定期转为活期,但因未提前预约未能成功。邓先生马上要求退还60万元服务费,但对方拒不退还服务费,邓先生于是报警。最终排查出一个以办理质押贷款业务进行“套路”诈骗的犯罪团伙,现已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则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的,有协助制造银行走账记录,协助办理司法公证,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非法获得、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等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套路贷其实是一种诈骗的行为,套路贷涉案金额应该包括贷款的本金、贷款人偿还的利息、抵债的财物等,诈骗数额达到二千以上的,就会构成诈骗罪。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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