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
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
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律师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
这一阶段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
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
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
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律师应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
代表被害人就定罪量刑提出法律主张。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 V:zhangtao1982830
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