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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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张涛:盗窃百万追究刑罚,入户一分未得,为何构成盗窃罪?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441人看过


【案情】

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商城县村,趁朱某家中无人之机,进入朱某家中,在搜索钱物时,被朱某的家属及时发现,随后,朱某的家属及时报警,张某被现场抓获。

【张涛律师评析】

户盗窃属于盗窃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入户盗窃型盗窃罪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应当与普通型盗窃罪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一致,都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就入户盗窃来说,入户并不是盗窃罪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而是限制处罚范围的要素,入户的实现只能认定行为构成了犯罪,并不等于盗窃既遂,只有在行为人入户后实际取得财物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取得财物,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1、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刑法》对犯罪未遂的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

  (2)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入户盗窃如果未取得财物一般认定为犯罪未遂,而只有真正的盗窃者对户内财物进行了盗窃才可以成为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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