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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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张涛:亲属欠银行几十万,无力偿还,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罪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415人看过


【案情】

自己弟弟欠信用卡60万,已经在打算还钱了,并且还是打算卖房还钱,但是卖房子需要时间,结果每天都有人催债,而且说的再不还就会报警让警方介入,她询问弟弟这样会不会面临刑事信用卡诈骗罪。

【张涛律师评析】

伴随信用卡的诞生,就出现了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下列特定行为之一: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是指将伪造的信用卡作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予以利用。使用磁条或者芯片中内的信息资料被变更的信用卡的,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信用卡作废,仅是卡本身不能被使用,但通常信用卡账户本身仍旧可以继续使用。在我国,严禁个人恶意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即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合法持卡人的信用卡,实施骗取财物的行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以及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行为人盗窃他人信用卡后使用该信用卡的,不按冒用他人信用卡处理;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对此应以刑法第264条盗窃罪追究使用者的刑事责任。

(4)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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