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被告人,客户)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2015年,杭州)
承办律师:张涛
2015年10月,犯罪嫌疑人刘某通过微信聊天软件将储存有淫秽物品的2个云盘贩卖给犯罪嫌疑人孙某,孙某又将上述云盘贩卖给他人。公安机关从该云盘中成功下载视频文件1045个,经鉴定其中970个视频文件属淫秽物品。公诉机关指控,孙某刘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随后,犯罪嫌疑人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符合其中一种,即构成犯罪。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涉嫌的仅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方面,刘某仅将云盘贩卖给一人,影响较小。另一方面,刘某仅获利几十元,从中可见其犯罪故意并不明显。涉嫌犯罪属于法律认识错误。
2、刘某年纪较轻,且是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采纳张涛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