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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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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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资深刑事律师张涛代理刘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案成功缓刑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2日|分类:经销代理 |413人看过


刘某(被告人,客户)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2015年,杭州

承办律师:张涛

2015年10月,犯罪嫌疑人刘某通过微信聊天软件将储存有淫秽物品的2个云盘贩卖给犯罪嫌疑人孙某,孙某又将上述云盘贩卖给他人。公安机关从该云盘中成功下载视频文件1045个,经鉴定其中970个视频文件属淫秽物品。公诉机关指控,孙某刘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随后,犯罪嫌疑人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符合其中一种,即构成犯罪。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涉嫌的仅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方面,刘某仅将云盘贩卖给一人,影响较小。另一方面,刘某仅获利几十元,从中可见其犯罪故意并不明显。涉嫌犯罪属于法律认识错误。

2、刘某年纪较轻,且是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采纳张涛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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