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被告人,客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2015年,杭州)
承办律师:张涛
审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杭州律师张涛(本人)
案情简介:张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
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1日,被告张某通过手机电话联系,至某酒店将两包病毒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承办过程:本案中被告张某的辩护人张涛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本案系买毒人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张某才去购买毒品,从而贩卖给买毒人的,毒品交付过程系在公安机关控制之下,涉案毒品均已被查扣,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较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恳请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法院对辩护人张律师的意见酌情采纳,对被告人白某酌情从轻处罚,张涛律师用专业和经验赢得了当事人的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