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死缓减刑的条件和限度
死缓减刑的条件和限度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限制减刑制度,可以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 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方反应强烈, 但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同时依法决定限制减刑能够实现罪刑相适应的, 可以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 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 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