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秦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5日被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随后,当事人的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承办此案,在接受委托后及时到萧山区看守所会见了秦某,了解案情。因其于2016年4月13日容留李某、杜某等4人在其家里吸食冰毒被起诉。
律师观点
本案当事人秦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相对较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处于一种较简单的犯罪。即使案件相比而言,比较简单,但辩护律师还是认真研读了案卷材料,并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从当事人主观上有无营利目的作为案件突破口,论证了当事人并不存在营利目的。从案发的场所,涉案人员的身份,案发时的情境等来看,营利目的是否存在,确实是有一定争议。被告人系初犯,且愿意主动接受财产刑,在归案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好,能够积极认罪悔罪,应该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办理结果
秦某经张涛律师的努力下,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