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被告:吴某
辩护人:杭州律师张涛(本人)
被告:吴某甲刘某等
案情简介:2012年7/8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吴某、刘某结伙在杭州各地实施盗窃。吴某甲盗窃7次,共计9000余元,刘某盗窃5次,价值6000余元,吴某盗窃一次,窃得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167.14元。
承办过程:本案中张涛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吴某系从犯,具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其主观恶性不大,参与程度不深,仅仅起到望风作用,赃物已被扣押,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其无犯罪前科,参与犯罪具有偶然性。恳请法院判处缓刑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判决:吴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