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被告:杨某
辩护人:杭州律师张涛(本人)
被告:曹某、张某等
案情简介:2011年,被告人曹某伙同孙某等人使用赌博工具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纠集被告人杨某等作为工作人员。经查,该赌场总共获利共计人民币60万元。
承办过程:本案中张涛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杨某应他人要求,允许对方将赌具存放于裁缝店内,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的从犯;杨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参与程度浅,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判决: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