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
诉讼代理人:杭州律师张涛(本人)
被告:洪某、杭州市***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
案情简介:2009年,被告洪某驾驶某大型客车行驶在某道路上时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与被告负同等责任。经鉴定,原告构成八级伤残。现原告因事故造成脾脏切除,两根肋骨骨折,时常伴有腹痛,身体不能负重,生活需人照顾。
判决结果:被告杭州****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谭某医疗费49358.3元、残疾赔偿金55548元、误工费5769元、交通费120元、护理费16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5元、营养费2000元、伤残鉴定费1200元,共计116021元。另外,杭州****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谭某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