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被告:苏某
辩护人:杭州律师张涛(本人)
被告:王某
案情简介:2012年一月内,王某、苏某多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经鉴定,财物部分价值人民币七万余元。
承办过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苏某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坦白部分盗窃事实,部分赃物已经发还被害人,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审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被告:苏某
辩护人:杭州律师张涛(本人)
被告:王某
案情简介:2012年一月内,王某、苏某多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经鉴定,财物部分价值人民币七万余元。
承办过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苏某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坦白部分盗窃事实,部分赃物已经发还被害人,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