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被告:李某
辩护律师:杭州律师张涛(本人)
被告:蔡某、王某
案情简介:
2009年,被告李某等人经预谋,决定以结伙以色情引诱的方法作案,以获取钱财,同时商定由李某蔡某等人按股份出资租用房屋,由周某在租房内卖淫,后由被告人向嫖客采用威胁恐吓等方法索要钱财。
承办过程:本案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财,已构成抢劫罪。但被告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