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被告:方某
辩护人:杭州律师张涛(本人)
被告:黄某
案情简介: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日晚至3日凌晨,被告人方某、黄某至本市拱墅区祥符街道***大楼,分别进入楼内***室的莫日根**有限公司办公室以及***室的杭州春韵装饰工程公司办公室,窃得***商贸有限公司办公室保险柜内现金人民币13670元以及价值人民币895.”元的海信移动**型手机一部,窃得**工程公司办公室内价值人民币1260元的黑色苹果4代手机一部。中午11时20分许,二被告人携带作案工具以及上述***出租车市公安局巡特警大至嘉海公路大转盘治安检查服务站队民警抓获。
承办过程:被告人方某、黄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黄某均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二人依法应庭自愿认罪,应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判决:方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