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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辩护律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232人看过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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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客观要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律师补充: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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