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秀寒|时间:2020年05月15日|3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某,金乡县XXX公司下岗职工。
委托代理人胡秀寒。
委托代理人姚海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李某,金乡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某,城镇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城镇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素某,农民。
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韩某某。
上诉人康某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金乡县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