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秀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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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蒋某等与康某、李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胡秀寒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5日 434人看过 举报

2020-05-15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某,金乡县XXX公司下岗职工。

委托代理人胡秀寒。

委托代理人姚海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李某,金乡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某,城镇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城镇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素某,农民。

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韩某某。

上诉人康某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金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胡秀寒律师】 联系方式:13305379148(微信同号) 自 2008 年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执业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创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1010447706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工伤赔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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