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秀寒|时间:2024年12月30日|1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委托山东创识律师事务所胡秀寒律师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一)依法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合作合同》;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合作费46800元;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约金14040元;
(四)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差旅费、通信费、复印费等)2000元;
(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3年推出电商合作项目,在直播平台直播中承诺让你做到年赚20万到50万元引诱申请人订立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电商项目合作合同约定:其为申请人培训并展示短视频盈利,合作费4680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合作期限1年申请人已付被申请人46800元。宣传、实际履行的内容与合作合同相关约定不符,构成欺诈。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违背合作合同相关约定,致使申请人不能实现合作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此外,因被申请人违法、违规,石家庄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150000元。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等有关规定提出请求,请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仲裁请求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已经解除。二、被申请人已经全面履行了合作合同约定的培训及指导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申请人故意违约,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造成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或损害后果均应由申请人承担。因此申请人第二项至第五项仲裁请求均没有任何合同约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申请人是为了开直播卖货网店委托被申请人进行教学及指导。其基于此目的及在对项目的考察认可基础上,双方签订了合作合同。且该合同本质就是一个培训合同,约定的被申请人合同义务也仅为培训及指导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经完整履行了该项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恰恰相反的是申请人故意违约,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在多对一专属服务群中明确表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解除了合作合同,故其上述仲裁请求均应当予以驳回。
(一) 关于争议事实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某短视频平台了解到案涉电商项目,微信报名参加了项目说明会并缴纳了39.9元的费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沟通合同后,申请人当日缴纳定金2000元,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署了《合作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46800元培训服务费,被申请人通过线上和线下结合方式指导申请人开展培训和运营。同时约定申请人从开始发布视频之日起且按约履行义务12个月内,合作项目收益不低于46800元,否则被申请人不参与收益分配,收益不足部分被申请人承担补足责任。申请人收益达到收益保证金额后被申请人开始按照约定比例分配收益。
合同第四条第1款约定,在培训结束后申请人按照如下计划发布作品开展运营:第1-7天,3个/天;第8-15天,5个/天;第16-60天,6个/天;第2-6个月,不低于10个/天;6个月后按照要求正常发布内容。第四条第2款中约定,申请人发布作品内容以及作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在发布前交被申请人指定人员审核,并以被申请人指定人员最终审核意见为准。但合同中并未约定具体的审核标准,被申请人亦认可,没有明确的审核标准,只要符合视频拍摄技巧,不违规的均会审核通过。此外第四条第3款中还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电商货物由被申请人指定服务人员指导申请人进行选择,双方意见不一致时以被申请人的意见为准。
合同第五条中约定,申请人应按照合同第四条第1款要求,保证发布作品的数量。如申请人出现三天以上作品发布数量不足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当月月度收益不做保证(月度收益计算标准为:46800÷12=3900元),并在合同约定的收益保证中予以扣除。
合同签署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46800元,申请人开始参加被申请人组织的培训,申请人创建注册了短视频账号,并且同步开通了短视频小店进行带货销售,直至提起仲裁案之日起,申请人带货总销量为50余单。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将案涉项目平移至其他项目。
另查明,2024年,石家庄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记载,“2023年被申请人推出《电商合作项目》,并开始在某短视频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宣讲??,宣称这个价值46800元的《电商合作项目》‘未来能赚到20万到50万’??·当事人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直播账号中也声称‘此项目一年年赚20万至50万,这是保守估计的内容’”。对上述违反《广告法》的行为予以罚款150000元。
仲裁庭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
(二) 关于合同效力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作合同》,不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存在欺诈行为,在被撤销前合同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审理本案的参考依据。理由如下:
仲裁庭注意到,申请人通过某短视频平台的直播间了解到案涉电商项目,申请人支付了39.9元报名参加了线上课,参加了培训。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员工商谈合同的相关事宜。签署了《合作合同》,并于补足缴纳了全款46800元。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对此员工的身份予以认可以及在开庭中对双方订立合同的事实也表示认可。
仲裁庭还注意到,被申请人辩称双方于2024年协商一致将案涉项目平移至其他项目,实质上案涉合同已经解除。
仲裁庭认为,虽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协商一致将案涉项目平移至其他项目,但是结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双方并不存在解除案涉合同的意思表示,也并未签订新的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仍在履行案涉合同,故仲裁庭对被申请人的抗辩不予采信。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存在夸大宣传的行为,致使申请人陷入错误认识,做出了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订合同的目的系通过实施电商项目获取按照约定比例分配超过46800元的收入,而被申请人在合同中对于项目的实施进度、判定标准具有控制权,被申请人能够控制电商项目的实施进度,能够控制申请人发布电商作品的成就条件,即被申请人对项目是否可实施到申请人实际带货是否能够盈利的阶段均有控制权,被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其控制地位免除补足责任。故仲裁庭认定案涉合同的约定违背了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违背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签订合同前存在着夸大宣传,混淆某短视频签约主体,以欺诈手段,诱导申请人签订合同的行为,且案涉合同内容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违反公平原则,因此申请人有权撤销或解除案涉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合同撤销前合法有效。
(三)关于仲裁请求
1、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依法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23年9月9日签订的《合作合同》的仲裁请求
仲裁庭认为,案涉合同在被申请人存在欺诈的情形下,选择解除合同还是撤销合同属于申请人的权利,因被申请人的欺诈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申请人现提出解除案涉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仲裁庭对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2、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合作费46800元的仲裁请求
仲裁庭认为,因被申请人存在欺诈行为,导致申请人解除合同,责任在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基于合同所取得合作费应予以退还,故仲裁庭对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3、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约金14040元的仲裁请求
仲裁庭注意到,根据合同第九条第5项的约定,一方违约的,应当按照合同服务费金额或合作项目总收益金额(两者以较高者为准)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仲裁庭认为,双方电商合作项目尚未产生收益,且由于被申请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申请人构成违约,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按照46800元的30%,即14040元支付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故仲裁庭对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4、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差旅费、通信费、复印费等)2000元的仲裁请求
仲裁庭注意到,《合作合同》第八条第5款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差旅费、通信费、复印费、律师费等。
仲裁庭认为,根据双方所签署的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律师费。案涉合同因被申请人欺诈行为而被解除,责任在被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了因仲裁案件而委托律师事务所并支付律师费的凭证,5000元的律师费符合行业收费标准,故仲裁庭对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差旅费、通信费、复印费等2000元的仲裁请求,仲裁庭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的差旅费、通信费、复印费2000元,是申请人为参加仲裁而支出的费用,为参加仲裁讼支出的差旅费费用的相关问题在双方所签署的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但是申请人所提交的各项支出发票,总金额为1062.7元,故对于该项仲裁请求予以支持1062.7元。
四)关于仲裁费的承担
仲裁庭认为,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四条有关仲裁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各方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其应当承担的仲裁费比例的规定,因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部分得到支持,故本案仲裁费5524元,应由申请人承担1%,即5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99%即5480元。
四、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和《仲裁规则》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23年9月9日签订的《合作合同》;
(二)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服务费46800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4040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差旅费、通信费、复印费等1062.7元;
(五)本案仲裁费5524元,由申请人承担55元,被申请人承担5480元。由于申请人已经预交了本案全部仲裁费,被申请人承担的仲裁费直接给付申请人。
上述第(二)(三)(四)(六)项裁决款共计72382.7元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给付申请人。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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