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城市直辖市ABCDEFGHJKLMNPQRSTWXYZ
北京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海淀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
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宁河县武清区静海县宝坻区蓟州区滨海新区
重庆万州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綦江区潼南县铜梁区大足区荣昌县璧山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
B巴南区巴彦淖尔市巴音郭楞巴中白城白沙县白山白银百色蚌埠包头宝坻区宝鸡宝山区保定保山保亭县北碚区北辰区北海北屯本溪毕节璧山区滨海新区滨州亳州博尔塔拉
C沧州昌都昌吉昌江县昌平区长春长宁区长沙长寿区长治常德常州朝阳朝阳区潮州郴州成都承德城口县澄迈县池州赤峰崇明县崇左市滁州楚雄
D达州大渡口区大理大连大庆大同大兴安岭大兴区大足区丹东儋州市德宏德阳德州迪庆垫江县定安县定西东城区东方市东丽区东莞东营
H哈尔滨哈密海北海淀区海东市海口市海南州海西邯郸汉中杭州合川区合肥和平区和田河北区河池河东区河西区河源菏泽贺州鹤壁鹤岗黑河衡水衡阳红河红桥区虹口区呼和浩特呼伦贝尔市湖州葫芦岛怀化怀柔区淮安淮北淮南黄冈黄南黄浦区黄山黄石惠州
J鸡西吉安吉林市即墨济南济宁济源市蓟州区佳木斯嘉定区嘉兴嘉峪关江北区江津区江门焦作揭阳金昌金华金山区津南区锦州晋城晋中荆门荆州景德镇静安区静海区九江九龙九龙坡区酒泉
L拉萨来宾兰州廊坊乐东县乐山丽江丽水连云港凉山梁平县辽阳辽源聊城林芝临沧临汾临高县临夏临沂陵水县柳州六安六盘水龙岩陇南娄底卢湾区泸州吕梁洛阳漯河
发布者:胡秀寒|时间:2023年09月13日|17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经妹妹介绍与被告认识,因被告做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总计 10 万元,原告通过被告的 POS 机刷信用卡、现金等方式交付被告 10 万元。被告于 2019 年 4 月25 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 10 万元及利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
原告何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0 万元及利息损失,以 1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4月 25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年利率 24 计算,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按照 1 年期 LPR4 倍计算);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返还借款,现被告郭某逾期未予偿还借款,其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何某要求被告郭某偿还借款 100000 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第二次修正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 年8 月20 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 2020 年 8 月19 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
准计算”的规定;涉案《借条》中载明了月利率半年以内按照 1分 2 厘计算,半年以后按照月利率 2 分计算,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2019 年4 月26 日计算至2019 年10 月25 日按照年利率14.4 计算,自 2019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年利率 24?计算,自2020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主张利息。被告郭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为放弃答辩举证、
质证和辩论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某借款 100000 元及利息(以借款 1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4 月26 日起至 2019 年 10 月 25 日止按照年利率 14.4 计算,自 2019年 10 月 26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年利率 24?计算,自2020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案件受理费 1529 元,鉴定费 4810 元,由被告郭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