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秀寒|时间:2023年09月13日|11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经妹妹介绍与被告认识,因被告做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总计 10 万元,原告通过被告的 POS 机刷信用卡、现金等方式交付被告 10 万元。被告于 2019 年 4 月25 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 10 万元及利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
原告何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0 万元及利息损失,以 1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4月 25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年利率 24 计算,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按照 1 年期 LPR4 倍计算);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返还借款,现被告郭某逾期未予偿还借款,其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何某要求被告郭某偿还借款 100000 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第二次修正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 年8 月20 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 2020 年 8 月19 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
准计算”的规定;涉案《借条》中载明了月利率半年以内按照 1分 2 厘计算,半年以后按照月利率 2 分计算,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2019 年4 月26 日计算至2019 年10 月25 日按照年利率14.4 计算,自 2019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年利率 24?计算,自2020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主张利息。被告郭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为放弃答辩举证、
质证和辩论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某借款 100000 元及利息(以借款 1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4 月26 日起至 2019 年 10 月 25 日止按照年利率 14.4 计算,自 2019年 10 月 26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年利率 24?计算,自2020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案件受理费 1529 元,鉴定费 4810 元,由被告郭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