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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二审,成功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发布者:胡秀寒|时间:2022年09月26日|11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 年 4 月15 日 17 时,M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A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A当场死亡,交警大队作出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M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A不承担责任。涉事车辆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M,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另查明,B系A的侄子,A生前无配偶、无子女。其父母二人早年去世,生育子女三人:长女Q于 2000 年 8 月已去世、长子A、次子W已去世,W先于A死亡。Q育三名子女,两名已去世,现有一子R。W生育子女四人:长子B、次子C、三子D、长女E。A生前由其侄子即B赡养,A去世后丧葬事宜由B办理。2021 年 3 月 11 日M的妻子与A的侄子B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M已赔偿A 120000 元,且已履行完毕。R、C、D、E四人均出具书 面放弃声明,自愿放弃权利。

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B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 误工费、交通费等 18 万元;2.诉讼费由M承担。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B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80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B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950 元,由M负担 。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驳回B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B承担。

B委托胡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进行当庭答辩,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的请求及主张 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均明显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本案中被害人A没有配偶和子女,A父母早已去世,A的父母生育子女三人,A的兄弟姐妹均早于A去世, Q有三名子女有两名已经去世,现有一子R,W生育子 女四人,除B外其余四人均放弃权利。,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第二款、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由B代为 继承W应继承的遗产。2.案涉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但 有财产属性,可以参照遗产继承,根据民法典第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并结合本案事实,应当由B继承。

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本案在二审阶段的焦点问题是:B是否具有获得案涉赔偿款的资格从法律层面上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 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虽然A的死亡赔偿金等不属于遗产,但其具有财产属性,可以参照遗产继承。本案中,A已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其第二顺位继承人其弟弟W、其姐姐Q,都已先于A死亡,故应由其弟弟W、姐姐Q的子女代位继承。因Q及W的其他子女已表示放弃赔偿款的权利,W的长子即B尽到赡养义务,故应由B代位继承。从情理层面上分析, 允许B取得案涉赔偿款,有利于体现死者财产在血亲家族流转的基本人文关怀,有利于倡导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重视亲情的良好风尚,亦符合中国社会老百姓的基本伦理道德和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反之,则容易助长“有损不赔、撞了白撞”等不良价值导向,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理念相悖。故保险公司关于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B无权获得该赔偿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300 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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