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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胡秀寒|时间:2022年08月03日|17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被告A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F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F当场死亡,同年3月3日,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被告A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F不承担责任”,被告A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另外,原告与被告A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8万元。
原告委托胡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18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A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本案原告不是被侵权人的近亲属,无权向被告主张死亡赔偿金等赔
偿项目,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原告系F的侄子,F生前无配偶、无子女.其父母早年去世。其父母生育子女三人:长女、长子F、次子H已去世,H先于F死亡。长女育三名子女,两名已去世,现有一子。H生育子女四人。F生前由其侄子即原告赡养,去世后丧葬事宜由原告办理。其他四人均出具书面放弃
声明,自愿放弃权利,不参加本案诉讼。
2021年被告A的妻子与F的侄子原告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告A已赔偿原告F120000元,且已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 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
费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
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 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本案中,F已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其第二顺位继承人其弟弟、其姐姐,都已先于F死亡,故应由其弟弟、姐姐的子女代位继承。因其子女已表示放弃赔偿款的权利,且原告尽到赡养义务,
故应由原告代位继承。死亡赔偿金虽不属于遗产,但 它是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具有财产性质,其相关继承人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被继承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上述
规定.从情理层面上分析,允许原告主张涉案权利,有利于体现死者财产在血亲家族流转的基本人文关怀,有利于倡导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重视亲情的良好风尚,亦符合中国社会老百姓的基本伦理道德和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反之,
则容易助长“有损不赔、撞了白撞”等不良价值导向,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理念相悖。故被告保险公司关于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本案原告不是被侵权人的近亲 属,无权向被告主张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的抗辩,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被告A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原吿F驾驶电动车相撞,致F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A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F不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 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 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
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因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且在保险期限内,因此原吿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A承担.关于原吿主张的各项损失,法院认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376528元[47066元*
8年];2.丧葬费,原告主张丧葬费47384元(94768元:12 个月X6个月),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3.原告主张 的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已包含在丧葬费里面,
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8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 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国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共计1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淸.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A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