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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产案件中,确认被告对名下房产拥有50%的份额,并可以进行执行

发布者:胡秀寒|时间:2022年07月21日|20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经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M应支付原告 341964 元及诉讼费 6430 元。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因位于某处的房屋系两被告M、P共同共有,析产后才能继续执行。

因此原告委托胡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对两被告共有的房屋进行依法分割,并确认被告M对该房屋占有50的财产权益份额;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M承担。

法院认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登记在两被告名下, 登记时未明确约定各自享有的2份额, 应视为等额享有。因此, 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对涉案房屋享有50的权益份额,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之规定: “……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涉案房屋系难以分割的不动产, 审理过程中无法进行拍卖、变卖, 因此, 原告要求在本案中分割涉案房屋, 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依法确认被告M对登记在两被告名下的房产享有50%的份额;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 100 元,由被告M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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