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束后工人的工资怎么才能以最快的速度要回来?
案情简介
原告何树明与被告四川金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苑公司)、被告罗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以(2016)川0113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罗鑫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川01民终531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树明及其诉讼代理人吴勇、被告金苑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余杰、被告罗鑫及其诉讼代理人何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意见
原告罗桂军与被告刘方龙之间建筑工程欠款合法有效,被告刘方龙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所欠工程款。被告刘方龙未及时付款,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原告主张从逾期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罗桂军要求被告扬州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未提供相关证据,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扬州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刘方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桂军支付工程款100000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50000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被告按本判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另外500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被告按本判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相关法规: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