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姚志斗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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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夫妻离婚一方体弱多病且失业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

发布者:京师姚志斗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7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587人看过


姚志斗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CCTV《实论》、新京报等媒体嘉宾律师,姚志斗律师组建了以其为首的多位资深经验丰富律师的实战型律师团队,代理案件近千件,专业代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房产纠纷、借贷欠款纠纷、经济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公司法律顾问等各项民商事法律诉讼以及无罪、罪轻辩护、取保候审等刑事辩护领域法律服务。(为掩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假名。)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13年9月30日自愿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双方与被告父母及被告和前妻所生儿子一起生活。婚后初期相处尚可,2015年至2016年间,双方曾到医院尝试做试管婴儿两次,2016年6月原告因宫角妊娠住院手术,双方婚后未生养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时有纠纷发生,2017年5月起双方分居生活。2018年1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于2018年2月27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此后,原告外出双方无联系。查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与被告离婚,并称其用婚前存款为家庭购买家具,照料公爹住院并支付3万余元医疗费,现其没有工作体弱多病,请依法判决由被告支付其扶养费1万。被告表示只要原告返还其给付的彩礼同时不给付原告扶养费,可同意与原告离婚。

 

律师意见: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初期相处尚可,但此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并分居生活,原告起诉离婚,在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未能有效化解矛盾改善夫妻关系。同时,被告表示原告在返还彩礼的情况下愿意离婚,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因此,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关于被告是否应该给付原告扶养费及原告是否应该退还彩礼的问题,鉴于原告虽无证据证明其体弱多病,但原告无固定收入,离婚后没有住处等客观实际情况,可由被告适当资助原告一定的生活帮助费;被告请求原告返还彩礼,因被告未提交因给付原告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证据,其请求法院不应当支持。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雍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由被告张某某一次性给付原告雍某某生活帮助费9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自觉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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