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姚志斗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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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原告被拖欠三年工资诉至法院后判如所请

发布者:京师姚志斗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589人看过


姚志斗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CCTV《实论》、新京报等媒体嘉宾律师,姚志斗律师组建了以其为首的多位资深经验丰富律师的实战型律师团队,代理案件近千件,专业代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房产纠纷、借贷欠款纠纷、经济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公司法律顾问等各项民商事法律诉讼以及无罪、罪轻辩护、取保候审等刑事辩护领域法律服务。(为掩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假名。)



案情简介:2014年被告刘某雇请原告曹某到其承包的山西省某矿场进行日常管理及带班作业。由于被告资金困难,于2017年8月12日向原告出具95000元的欠条一份,并注明系2015年至2017年工资,其中2015年28000元,2016年38000元,2017年29000元。原告索要未果,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被告刘某于2017年8月12日出具的95000元欠条一份及原告陈述在卷佐证。原告曹某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工资9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律师观点: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工资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依照原告诉请判决。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曹某劳务工资9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某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某迟延履行期间)。
2、本案受理费1728元,保全费8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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