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高科技犯罪在狭义上是指青少年犯罪主体利用高科技手段所实施的犯罪形式。
依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青少年高科技犯罪通常有两种类型:
一是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的传统型违法犯罪,例如利用因特网传播危害国家安全言论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传播淫秽音像图书或进行网络视屏淫秽表演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此外因特网使用不当也可成为侮辱、诽谤罪乃至组织、引诱和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工具,而电脑软件技术或信息网络技术使用不当还可成为敲诈勒索罪、赌博罪或诈骗罪的犯罪工具;
二是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的新类型违法犯罪,诸如非法侵入国家机关、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致严重影响电脑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对其功能或对其存储处理与传输数据与应用程序等进行破坏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
不过从广义上看,青少年高科技犯罪还包括青少年犯罪主体以高科技产品为对象所实施或因高科技媒介而诱发所实施的犯罪形式。例如以高科技产品为对象的犯罪就有诸如窃取或骗取计算机硬件设备、窃取或骗取信息网络帐号密码以从中谋利等形式。
而现代高科技信息媒体诱发的违法犯罪则主要是指数字化网络电子游戏或数字化色情淫秽信息等“电子海洛因”在侵蚀青少年生理心理健康中诱发其实施的犯罪。有人对此分析指出,青少年高科技犯罪已成一种新型犯罪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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