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车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某某小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冯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决婚生女儿冯XX、婚生儿子冯XX由原告抚养;
3、判决位于 房屋归原告所有,车牌号为 车辆归原告所有;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5月在九龙坡区登记结婚。双方于2008年12月14日生育一女,名冯XX,于2011年11月24日生育一子,名冯XX。
刚结婚时双方关系尚属一般,后随着不断了解和相处,双方的矛盾也逐渐加深,没有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现夫妻双方关系冷淡,不尽夫妻责任和义务,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
在女儿的抚养问题上,由于女儿和儿子年龄尚小,且原告拥有稳定的收入,愿意承担起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在财产的分割上,由于多年来都是原告在支撑整个家庭的经济收入来源,对家庭的辛劳付出,且愿意承担起两个子女未来的生活、学习的抚养、教育责任,希望对财产分割方面对作为女方的原告予以照顾。
终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重庆市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