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保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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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 房屋确权 继承

发布者:陈保艳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房产纠纷 |9926人看过

民事诉状

原告:艾XX,女,生于1977年3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东莞市XXX室,身份证号码:XXX,电话:XXX。

被告:李XX,女,生于1947年12月1日,汉族,无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XXX,现住大竹县竹阳镇XXX,身份证号码:XXX。(系原告母亲)

被告:爱XX,女,生于1968年9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XXX,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

被告:艾XX,女,生于1970年10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四川省大竹县XXX,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

被告:艾XX,男,生于1973年12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四川省大竹县XXX,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确认位于大竹县竹阳镇沙XXX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出资6万元委托其父艾XX于1997年9月28日购买了位于大竹县竹阳镇XXX住房一套。艾XX在与出卖方谢XX签订《买卖房屋契约》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后房屋所有权也办理在艾XX名下。艾XX于2008年10月病故,被告李XX在该房居住至今。艾XX生前与被告李XX育有四子女,即原告艾XX,被告爱XX、艾XX、艾XX。现被告李XX拒不承认该套房屋为原告所有,并于2012年3月26日被告李XX以分家析产为案由将原告及其他三被告告上法庭。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为证。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出资委托其父购房,原告实为房屋真正的所有权人。被告拒不承认该房为原告所有,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受理判决之。

此 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艾XX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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