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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韩晓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3767人看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
通    知
石政办函〔201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贫困居民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按照困难地区(赞皇县、灵寿县、行唐县)、一般地区(平山县、晋州市、深泽县、无极县、赵县、元氏县)和较好地区(井陉县、鹿泉市、正定县、栾城县、辛集市、藁城市、新乐市、高邑县和各区),分别确定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困难县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一般县(市)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75元;较好县(市)、区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
农村低保标准:困难县由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850元;一般县(市)由每人每年16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0元;较好县(市)由每人每年17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150元。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困难县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3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600元;一般县(市)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5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800元;较好县(市)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7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
二、资金分担比例
省财政直管县(市),除中央、省补助外,全部由县级负担;市管县(市)、区,城市低保资金年度支出总额扣除省以上补助资金后,市财政和市辖各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负担;农村低保金年度支出总额扣除省以上补助资金后,市财政和市辖各县(市,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负担;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县级财政和省以上财政共同负担。
三、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按照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等五厅局《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等四厅局《关于转发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支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全国省会城市及省内其他城市救助标准调整情况等因素,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适时提出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按照新的保障标准,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认定和发放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并按照新标准,做好审批、复核和发放工作,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对标准调整前已经纳入保障范围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要按照新旧标准的差额相应增发保障金。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增加本级财政保障资金预算,通过金融机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加强低保机构建设,解决好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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